请求人:李光明
住所:天门市干一镇晴滩街西南路65号
被请求人:周维
住所:汉川市西江乡江集村
案由:“食品包装袋”(专利号:201630072087.3)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李光明就其“食品包装袋”(专利号:201630072087.3)与被请求人周维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 2017 年 5月17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1日,请求人向本局提出撤回处理案件的请求。本局认为,请求人的撤案请求为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决定如下:
准许请求人撤回处理案件的请求,撤销此案。
孝感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3日
住所:天门市干一镇晴滩街西南路65号
被请求人:周维
住所:汉川市西江乡江集村
案由:“食品包装袋”(专利号:201630072087.3)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李光明就其“食品包装袋”(专利号:201630072087.3)与被请求人周维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 2017 年 5月17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1日,请求人向本局提出撤回处理案件的请求。本局认为,请求人的撤案请求为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决定如下:
准许请求人撤回处理案件的请求,撤销此案。
孝感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