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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5-19 11:12 发布者:孝感科技 已阅读:
 

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0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奖励工作,保证市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技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公民、组织”,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的公民、组织,或者与在本市范围内的公民、组织合作从事科技活动的本市范围外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五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科技活动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技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全市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并设立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功勋卓著的”,是指候选人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突出的贡献。

    第九条  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忠于党的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  突出贡献奖不重复授于已获得过该奖的公民。

第二节  科技进步奖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包含科技开发创新项目、社会公益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发明专利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五类。

    第十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省外、市外和在我市的外资机构取得科技成果的,其科技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并在我市实施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显著贡献的,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按本细则规定据实确定,但一等奖不超过11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特殊情况下,如有充分证明,授奖人数也可按完成单位数乘以二来确定,但最多不超过11人。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三)软科学研究:在研究方法手段上具有重要的创新性,影响和意义大,已评审一年以上,研究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已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科技专著:对学科的发展或者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大的贡献和推动作用,阐述的新技术或者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在收集丰富资料数据总结为理论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在科技资料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内容上有创新、有特色,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图书质量优良。

一、科技开发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植物新品种等。

    第十六条  科技开发创新项目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七条  科技开发创新项目候选组织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组织。

    第十八条  科技开发创新项目类评定标准:

    (一)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技项目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应用现代科技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国家机关、各行业技术进步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项目决策服务所进行的研究,“科技著作”仅指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专著。

    第二十条  社会公益性科技项目中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但科技专著的候选人、候选组织,专指该著作的作者。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益性科技项目类评定标准:

    (一)社会公益性科技项目(除软科学研究、科技专著外):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1、研究成果有独创性,其独特见解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已被省或市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领先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研究成果有创造性贡献,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已被省或市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先进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研究成果影响较大,有一定创造性,已被市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研究成果居省内领先水平,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科技专著项目:  

    1、达到国内同类著作的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接近国内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明显,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处省内同类著作的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有一定作用,并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较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

    第二十三条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单项科技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项目,可另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重大工程项目类评定标准(只授予组织):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技术发明专利项目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或已获发明专利,或经检索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公开发表、或者虽公开发表、但未公开使用的;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及其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所称“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或已获专利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六条  技术发明专利项目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或专利权人,技术发明专利项目的候选组织是拥有该项技术发明所有权的组织。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专利项目类评定标准: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或专利,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或专利,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或专利,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五款所称“将自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推广应用于经济建设或者社会发展事业”,是指:

    (一)将先进的科技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推广应用。

    (二)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它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的科技成果尤其是将多项相关科技成果成功地应用于本组织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总体推广或应用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在推广或应用关键技术中解决疑难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在推广或应用的方法和管理工作中做出了重要创新。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候选组织应当是在推广或者应用过程中,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技术的保障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类评定标准:

    奖励等级按照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方法创新、对行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或者依法应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技成果的先进性、应用方法措施创新、对本组织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所应用的科技成果属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的提高,或应用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创新,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所应用的科技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改进和创新,具有很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应用方法和技术有较大创新,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所应用的科技成果属省内领先水平,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应用方法和措施有一定创新,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市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技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二条  被授予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本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科技成果,对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本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技,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措施、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市与其它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市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数额不作限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经济、教育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及市科技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13人左右,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四)研究、协调、解决市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批准。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下届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以下均指包含)的上届委员留任。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技奖各类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市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评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副组长1——3人,专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

    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市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的成员,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含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单位或者五位以上同行专家提名。

     上述有推荐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推选的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技专家的评价结论或者有效证明确定。

    第四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和候选组织应当征得候选组织的同意,并填写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市科技奖。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候选组织、候选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也不得推荐市科技奖。

    第四十四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十五条  申报市科技奖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六条  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或退  回推荐材料。

    第四十七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给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可以以会议或者书面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第四十八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外方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产生的市科技进步奖的初评结果,按规定要求,提交给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

    第五十条  奖励办公室在异议处理期后,汇总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一并提交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五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各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一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评为二、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三)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突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需经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科技进步奖的二、三等奖项目由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候选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后30日的异议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候选项目的候选人和候选组织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推荐单位。

    第五十六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该推荐项目视为放弃推荐权,不再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五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五十八条  异议自异议期结束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组织和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不分等次。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科技进步奖设立三个等级,每届奖励项目数量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

    第六十一条  突出贡献奖报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

    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