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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规有问必答——不按规定交纳党费问题(第十一期)
发布时间:2017-05-26 17:33 发布者:孝感科技局 已阅读: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省、市委主要领导也多次强调,要强化纪律建设,不能搞不教而诛;对于纪律,要经常讲,反复讲,不厌其烦地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让党纪党规广为知晓。为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集中学习领会党纪党规要求,解答党员干部普遍关注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制度问题,驻经信委纪检组系统收集整理了由省纪委法规室通过“以案说纪”的形式编录的《热点法规有问必答》,敬请广大党员干部关注学习。
        问:据报道,山西22家国企补交党费8000多万元,天津66家国企补欠交少交党费2.77亿元。近年来,关于交纳党费的话题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请问,本该正常交纳的党费,何以出现了“欠账”现象?
        省纪委法规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向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章第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党员交纳党费作出了具体规定。党员从批准成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就要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的目的是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同时,它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就是强化党员的组织意识和党性观念。出现欠交、少交党费等违规行为,说明一些党员组织意识淡化、党性观念淡漠,也反映出一些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
        问: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行为有哪些情形?交纳党费有哪些要求,怎样才算合乎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交纳党费看似小事,实则意义重大。它体现一名党员对党是否忠诚。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行为主要有三方面情形:
        一是不自觉交纳。按规定,党员交纳党费应当做到自觉、主动、积极,除特殊情况外,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不主动交纳、随意请人代交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是不按时交纳。按规定,应当按月交纳党费,不能无故拖交。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数月甚至更长时间累计交纳,欠交、补交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不足额交纳。《规定》第一条至第六条对交纳党费的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按照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及以下、3000元以上至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000元、10000元以上分别以0.5%、1%、1.5%、2%的比例交纳党费。对实行年薪制的党员,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及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等交纳党费的标准,也分别作出相应规定。共产党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交纳,不得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基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在交纳党费时没有仔细核准数目,出现交纳额度不足的问题。
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对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广大党员要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主动履行党员义务,承担起党员的责任。
       问:可以采取从工资里直接扣除的方式交纳党费吗?
       省纪委法规室:这是坚决不允许的。党员不得要求、党组织也不得同意采取以扣除工资的方式代替交纳党费。它违背了党员自觉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没有体现应有的党员意识。
       问:对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行为如何处置?
       省纪委法规室:党章第九条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决定将其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